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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1民初2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林森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与南通俊翔物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森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南通俊翔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1民初2194号原告:林森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幸福街道秦西村16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138302001B。法定代表人:沈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磊,该公司职工。被告:南通俊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幸余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1588455304A。法定代表人:费濮祥,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阚建军,江苏濠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森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俊翔物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林森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森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森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194元,减半收取计2597元,由林森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怀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江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