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4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重庆市茂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南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茂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南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4473号原告:重庆市茂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梨园路建材市场5区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4505804876。法定代表人:赵忠华,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涛,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南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国本路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7961802B。法定代表人:夏平川,公司执行董事。本��在审理原告重庆市茂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南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茂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茂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茂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市茂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重庆市茂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员吴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