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6民初1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夏翠红与丁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翠红,丁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1501号原告:夏翠红,女,198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被告:丁馨,女,197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具体住所地。原告夏翠红与被告丁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夏翠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夏翠红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孙伯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