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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2民初3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许先锋与丁可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先锋,丁可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2民初3744号原告:许先锋,男,1954年7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沂市。被告:丁可耀,男,1968年11月5日生,汉族,教师,住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先锋诉被告丁可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先锋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许先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先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许先锋负担。审判员  杜万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贝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