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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81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钟权、林升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权,林升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81执263号申请执行人钟权,男,1977年4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执行人林升旗,男,1978年5月6日生,汉族,福建省闽侯县人,住瑞金市。钟权与林升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0781民初13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钟权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升旗支付玻璃款3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275元。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决定书、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2月18日起多次通过全国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及江西省法院“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信息。3、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到瑞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林升旗名下无登记的房地产。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林升旗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到位的标的额为30000元、诉讼费275元。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林升旗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钟权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781执2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提供了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经申请后,可恢复执行本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益华审判员  黄 嵘审判员  钟永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