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6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周学成与中山市横栏镇乐意通讯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学成,中山市横栏镇乐意通讯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6193号原告:周学成,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被告:中山市横栏镇乐意通讯店,住所地中山市横栏镇。主要负责人:陈剑强。原告周学成诉被告中山市横栏镇乐意通讯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周学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学成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学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学成负担。审判员 杜万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健芬书记员 黄嘉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