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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6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周学成与中山市横栏镇乐意通讯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学成,中山市横栏镇乐意通讯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6193号原告:周学成,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被告:中山市横栏镇乐意通讯店,住所地中山市横栏镇。主要负责人:陈剑强。原告周学成诉被告中山市横栏镇乐意通讯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周学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学成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学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学成负担。审判员  杜万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健芬书记员  黄嘉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