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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民辖终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南昌航空大学科技学院、南昌拓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昌航空大学科技学院,南昌拓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科技职业学院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辖终1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航空大学科技学院,地址:南昌市青山湖区上海路1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00076335224XA。法定代表人:李建萍,系该院院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昌拓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洪都北大道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69757486T。法定代表人:涂思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审第三人:江西科技职业学院,地址:南昌市昌南高校园银三角316国道金山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600007633635472。法定代表人:万荣生,系该院院长。上诉人南昌航空大学科技学院不服南昌县人民法院(2017)赣0121民初12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认为本案上诉人及被上诉人住所地均不在南昌县,且上诉人住所地为南昌市青山湖区上海路173号,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热水投资合同》履行过程中引发纠纷,该合同主要内容为被上诉人全额投资在上诉人学生公寓楼栋内建设开水、热水供应系统并收取相关费用,因此本案并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述合同约定发生争议由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解决,但该合同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因此本案上述约定管辖无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被告南昌航空大学科技学院住所地为南昌市青山湖区,故本案管辖法院为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昌县人民法院(2017)赣0121民初1264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建华审判员  熊达和审判员  彭 岚二0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成 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