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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401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六十一团与曹洪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六十一团,曹洪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401执105号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六十一团,组织机构代码7680201-5,住所地新疆伊犁州霍城县六十一团。法定代表人张建伟,职务团长。被执行人曹洪建,男,汉族,1968年7月15日生,第四师六十一团八连职工,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第四师六十一团与被执行人曹洪建债权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2016年9月19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提出中止执行申请。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兵0401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中止期限为一年。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亚兵代理审判员  冶文贵代理审判员  张林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甲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