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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1财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孙闽丽、邱才统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闽丽,邱才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1财保14号申请人孙闽丽,女,196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州市鼓楼区。被申请人邱才统,男,196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邵武铁路橡胶厂承包人,住邵武铁路橡胶制品厂(邵武市药村3号邵武铁路轨枕厂内)。申请人孙闽丽与被申请人邱才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邱才统承包的位于邵武市药村3号邵武铁路橡胶制品厂的设备、产品予以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孙闽丽提供了位于邵武市李纲路开元巷1号1幢203室的与卢宝平共有的房产、江宝贞所有的位于李纲中路8号3幢6层601室的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提供了必要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邱才统承包的位于邵武市药村3号邵武铁路橡胶制品厂的设备、产品,保全价值以1,200,000元为限。二、冻结申请人孙闽丽与卢宝平共有的位于邵武市李纲路开元巷1号1幢203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邵房改昭后字第××号)。冻结江宝贞所有的位于李纲××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邵武字第××号)。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孙闽丽负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俞文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海云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由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载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