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8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秦世秀、罗章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秦世秀,罗章月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8178号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神仙树南路8号。负责人:孙京伟。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影,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韬,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秦世秀,女,汉族,1966年3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罗章月,男,汉族,1960年2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诉被告秦世秀、罗章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秦世秀、罗章月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秦世秀、罗章月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晏 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艳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