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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4民初1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杨立明与郝晓文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立明,郝晓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内2224民初1335号原告杨立明,男,1966年1月8日生,满族,职工,现住突泉县。身份证号:×××。被告郝晓文,男,1970年4月20日生,汉族,无业,现住突泉县。身份证号:×××。原告杨立明与被告郝晓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庭前调解。原告诉称:2016年3月2日,被告郝晓文向我借款本金人民币17,080.00元,用于承揽工程所需费用,约定一年内偿还,并出具欠据一枚。该笔借款经我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均拒绝偿还,现我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7,08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郝晓文欠原告杨立明借款本金人民币17,080.00元,分两期偿还,被告郝晓文分别于2018年1月18日前偿还原告杨立明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0元、于2018年7月18日前偿还原告杨立明借款本金人民币9,080.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25.00元,减半收取112.50元,由被告郝晓文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 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柳林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