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9民初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辛庆海与马金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庆海,马金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898号原告:辛庆海,男,1975年2月20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解石颖。被告:马金泉,男,1980年11月18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辛庆海与被告马金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辛庆海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辛庆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辛庆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50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至10000元,本案应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60元,由原告辛庆海承担。剩余受理费44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刘亚军人民陪审员 杨 静人民陪审员 赵海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