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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执22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贾永丽、王星予与府谷县大昌汗镇王家坡自然村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永丽,王星予,府谷县大昌汗镇王家坡自然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22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贾永丽,女,1985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府谷县。申请执行人:王星予,男,200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申请执行人贾永丽之女。法定代理人贾永丽,女,1985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府谷县。系王星予之母。被执行人:府谷县大昌汗镇王家坡自然村,住所地大昌汗镇。代表人贺海军,系该村村长。申请执行人贾永丽、王星予与被执行人府谷县大昌汗镇王家坡自然村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01090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予履行。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府谷县大昌汗镇王家坡自然村在府谷县大昌汗镇后五当沟行政村村民委员会的分红款30625元,且已支付申请执行人贾永丽1.5万元、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星予1.5万元。案件受理费275元和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府谷县大昌汗镇王家坡自然村负担。本案已执行完毕,现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2执2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  霍武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天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