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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甘肃弘瑞联商贸有限公司与甘肃腾胜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弘瑞联商贸有限公司,甘肃腾胜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执45号申请执行人甘肃弘瑞联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小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伟义,甘肃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甘肃腾胜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克归,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甘肃弘瑞联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腾胜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甘11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5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经通知执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部分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部分收入;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部分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俊杰审判员  张永宏审判员  张怀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