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7104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褚贵来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城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贵来,贺双武,王东,徐成立,廉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白城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7104刑初9号公诉机关白城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褚贵来,曾用名褚桥,男,1965年2月17日出生于吉林省双辽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2011年5月12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2016年6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通榆县看守所。被告人贺双武,男,1990年10月15日出生于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住吉林省松原市繁荣小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安市看守所。辩护人滕达,吉林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东,男,1995年1月2日出生于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安市看守所。被告人徐成立,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于吉林省扶余县,汉族,文盲,无职业,住吉林省扶余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安市看守所。被告人廉锐,男,1955年11月19日出生于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2006年12月6日因犯收购赃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06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7年1月7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于居住地。白城铁路运输检察院以白铁检刑检刑诉〔20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褚贵来、王东、贺双武、徐成立犯盗窃罪,被告人廉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城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帮来、陶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褚贵来、王东、贺双武、徐成立、廉锐及被告人贺双武的辩护人滕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7年1月2日21时许,被告人褚贵来、贺双武、王东伙同韩晓明、韩晓亮、韩晓亮的妹夫、韩晓亮妹夫的朋友、一出租车司机(名不详,上述五人均另案处理)在长白线134公里780米至135公里300米区间正在施工的铁路线路路基旁,盗窃铁路鱼尾板270块、弹条255个,所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5037.25元。并于当日将所盗物品以每斤0.55元的价格出售给松原市经营废品收购的被告人廉锐,获赃款6000余元。所得赃款分赃后均被挥霍。2、2017年1月3日20时许,被告人褚贵来、贺双武、王东、徐成立伙同韩晓明、韩晓亮、韩晓亮的妹夫、韩晓亮妹夫的朋友在长白线134公里780米至135公里300米区间正在施工的铁路线路路基旁,盗窃铁路鱼尾板271块、弹条255个,所盗价值人民币25126.25元。并于当日将所盗物品以每斤0.55元的价格出售给松原市经营废品收购的被告人廉锐,获赃款6500余元。所得赃款分赃后均被挥霍。3、2017年1月4日18时许,被告人褚贵来、王东、徐成立伙同韩晓明、韩晓亮的妹夫、韩晓亮妹夫的朋友在长白线134公里780米至135公里300米区间正在施工的铁路线路路基旁,盗窃铁路鱼尾板83块、弹条96个、轨距块86个、挡板座1个、垫片3个、螺母2个,所盗物品价值人民币8112.85元。被告人褚贵来、王东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将所盗物品扣押,其余人员逃离现场。被告人贺双武、徐成立分别于2017年1月6日、1月16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王东在公安侦查阶段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被告人廉锐于2017年1月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綜上所述,被告人褚贵来、王东参与盗窃3次,所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8276.35元;被告人贺双武参与盗窃2次,所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0163.50元;被告人徐成立参与盗窃2次,所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3239.10元;被告人廉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2次收购赃物价值人民币50163.50元。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贺双武的亲属代其退赔所得赃款人民币700元;被告人王东的亲属代其退赔所得赃款人民币9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褚贵来、贺双武、王东、徐成立、廉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李某的证言和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在逃情况说明、情况说明、调取证据清单、铁路物资招标合同、护轨配件买卖合同、丢失证明及价格证明、扣配件明细表、检斤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关于王东有立功表现的情况说明、关于廉锐投案自首的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1)宁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书、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6)前刑初字第394号刑事判决书、证明、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褚贵来、贺双武、王东、徐成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共同盗窃铁路器材,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廉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褚贵来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亦有可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贺双武、王东、徐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东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被告人贺双武、王东、徐成立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具有可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贺双武、王东主动退赔所得赃款,有悔罪表现,亦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廉锐曾因犯收购赃物罪被判处刑罚,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贺双武的辩护人提出的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保护国家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维护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及铁路治安秩序,打击刑事犯罪,对被告人褚贵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一款四款、第六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对被告人贺双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王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一款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对被告人徐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对被告人廉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褚贵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5日起至2020年7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贺双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缴纳。)三、被告人王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缴纳。)四、被告人徐成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6日起至2018年7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一次性缴纳。)五、被告人廉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缴纳。)六、被告人贺双武退赔的赃款人民币700元、被告人王东退赔的赃款人民币900元,依法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宋桂菊审判员 王昌明审判员 刘振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