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01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凯里市启丰建材经营部与冉毅福买卖合同纠纷(2017)黔2601执10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凯里市启丰建材经营部,冉毅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01执103号申请执行人凯里市启丰建材经营部。被执行人冉毅福本院在执行凯里市启丰建材经营部与冉毅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冉毅福无可供财产执行,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冉毅福主动履行债务10000.00元,剩余部分申请人凯里市启丰建材经营部同意放弃,并撤回执行申请,同意终结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凯里市启丰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冉毅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黔2601民初第60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 斌审判员 罗亨文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