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3执2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北京瑞龙盛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瑞龙盛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天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251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瑞龙盛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昌平路99号B045。被执行人北京天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良善庄村委会东南50米。法定代表人陈友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北京瑞龙盛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天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125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北京瑞龙盛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多方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北京天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12503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第二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亢亚申审判员  何保杰审判员  王小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彭美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