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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1财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申怀超、黄丽鹃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申怀超,黄丽鹃,钱林东,冠县六六顺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1财保54号申请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10号。法定代表人:乔阳,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申怀超,男,198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被申请人:黄丽鹃,女,198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被申请人:钱林东,男,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被申请人:冠县六六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柳林镇南街村。法定代表人:钱松军。申请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申怀超、黄丽鹃、钱林东、冠县六六顺物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申怀超、黄丽鹃、钱林东、冠县六六顺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为此,申请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以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申怀超、黄丽鹃、钱林东、冠县六六顺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案件申请费人民币4570.00元,由申请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刘善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