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4003执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新疆昊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八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昊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003执466号申请执行人:新疆昊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奎屯市,组织机构代码06553219-8。法定代表人:施志铭,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组织机构代码79495693-5。法定代表人:钟兴兵,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新疆昊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721977.43元,执行费962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表示愿意履行付款义务,并将案款721977.43元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4003民初224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成审判员  孙 宁审判员  王 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俊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