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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行初2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日健与长沙市岳麓区望月湖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恢复审理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日健,长沙市岳麓区望月湖街道办事处,刘元珍,文漫国,文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104行初200-1号原告刘日健,男,195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委托代理人刘威,男,199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被告长沙市岳麓区望月湖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白沙液街***号。法定代表人许望兴,主任。委托代理人黄成浩,长沙市岳麓区望月湖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成章,湖南大梵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刘元珍,女,1953年1月12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第三人文漫国,男,1954年11月4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第三人文静,女,1984年9月28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原告刘日健诉被告长沙市岳麓区望月湖街道办事处其他行政管理行政强制一案,原告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中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依被告申请裁定中止审理。现中止诉讼的原因已经消除,应当恢复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 判 长  孙 昤审 判 员  苏舸飞人民陪审员  李秋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