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2民初1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段中秋与许美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中秋,许美香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2民初1008号原告:段中秋,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农民,住本县。被告:许美香,女,196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居民,住本县。原告段中秋与被告许美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段中秋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中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中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段中秋承担。审判员 杜开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