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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行终1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马淑兰与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房屋行政登记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淑兰,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张隋心,任启忠,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2行终110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马淑兰,女,1946年1月17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主任。委托代理人郭杨,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芳洁,女,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干部。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张隋心,男,198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丰台区。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任启忠,男,196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房山区。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XX,男,1978年9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丰台区。上诉人马淑兰因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6行初98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马淑兰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马淑兰请求撤回上诉,不影响社会和他人利益,与有关法律规定亦无相悖之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淑兰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马淑兰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严 勇审判员 李 丹审判员 李智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