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行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焦颖超与商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颖超,商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丘市百姓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402行初98号原告焦颖超,女,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虞城县。委托代理人孙靖淋,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商丘市归德南路37号。第三人商丘市百姓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310国道王陈楼村。原告焦颖超不服被告商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第三人用捡到原告焦颖超的身份证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现已被被告责令第三人进行改正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颖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焦颖超负担。审判长 姜继亮审判员 庞XX审判员 袁 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