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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执恢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铭、天津海富新都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铭,天津海富新都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恢109号申请执行人:刘铭,男,1962年8月5日生,汉族,天津市河北区双鼎盛和轩大肉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业主,住天津市东丽区。被执行人:天津海富新都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34号。法定代表人:侯世宁,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铭与被执行人天津海富新都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工商登记,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津0102民初33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任遵福审 判 员  万永革人民陪审员  王 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俊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