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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3民初4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与张国栋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张国栋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3民初401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住天台县赤城街道人民东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8480571944。负责人:顾小萍,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立国,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国栋,男,1957年12月28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诉被告张国栋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于2017年7月18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以拟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970元,减半收取98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周激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施一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