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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民初2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方春林与铜陵市水务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春林,铜陵市水务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2902号原告:方春林,男,1957年1月21日出生,60岁,汉族号码340711195701210018,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桂文涛,安徽克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陵市水务局,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北京西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700677567930N。法定代表人:查日华,职务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然亭,安徽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方春林诉被告铜陵市水务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方春林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春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方春林负担。审判员 洪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邾海霞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