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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9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戚春伟与田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春伟,田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1民初9255号原告:戚春伟,男,1977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炯人,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涛,男,196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戚春伟与被告田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戚春伟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炯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戚春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59570元及利息30956.55元(自2014年11月23日起至法院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5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4年起为田涛提供防水材料,截止2014年11月23日,田涛尚欠原告材料款共计114370元。2016年10月1日,原、被告达成还款协议,被告承诺于2017年1月20日将余款付清,但到期后被告拒不支付剩余欠款。故原告具状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田涛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田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戚春伟提交一份其作为甲方与田涛作为乙方签订的还款协议书,主张田涛欠其材料款59570元,该还款协议书内容为:“甲方与乙方有业务往来,乙方尚欠甲方材料款共计114370元未付,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还款协议:一、甲乙双方经对账在此确认:截止2016年11月1日,乙方尚欠材料款共计人民币伍万玖仟伍佰柒拾元(¥59570元)。二、由于乙方资金困难一直未履行该还款义务,为了保证甲方的债权早日实现,乙方承诺按如下方式偿还:乙方承诺于2017年1月20日前偿还所欠借款人民币59570元。三、如果乙方不能按上述约定时间付款,乙方应按欠款总额向甲方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自2014年11月23日起算,至乙方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且甲方有权就剩余欠款向乙方追偿(包括向法院起诉)。甲方因主张权利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执行费用等)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还须向甲方支付欠款总额的违约金。四、协议履行期间如有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诉讼。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戚春伟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收费发票,证明戚春伟因本案诉讼费支出律师费5500元。戚春伟另称,其长期从事建筑材料销售工作,2016年登记了个体户工商营业执照。本院认为,戚春伟称其为田涛提供防水材料,通过对账确认田涛欠其材料款59570元,并由双方签订了还款协议书确认。根据该还款协议书约定的还款时间及违约责任,田涛未在其承诺的期限内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原、被告约定自2014年11月23日起至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利率支付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戚春伟主张利息30956.55元,但未提交计算方式和利率标准,本院不予确认。戚春伟主张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应按约定的利率计算。戚春伟主张的律师费,并有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佐证,符合还款协议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田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戚春伟欠款59570元及利息(2014年11月2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且不超过30956.55元)。二、被告田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戚春伟律师费5500元。三、驳回原告戚春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201元,减半收取1101元,由被告田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陶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珑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