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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执字第2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曹少飞、刘建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少飞,刘建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210-1号申请执行人曹少飞,男,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国市。被执行人刘建州,男,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望都县。曹少飞与刘建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望都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的(2015)望民初字第01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向工商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等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均无财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望都县人民法院(2015)望民初字第01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申请本院重新立案执行。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文通代理审判员  郄 彬人民陪审员  郭建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珊珊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