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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民初2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孔赵军与姚永鹏、济源环球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赵军,姚永鹏,济源环球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2921号原告:孔赵军,男,198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姚永鹏,男,197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济源环球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济水大街东段赵礼庄路口东(污水处理厂西)。法定代表人:闫仁洲,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殿军,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沁园路南段御驾综合办公楼。代表人:胡瑞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永升,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孔赵军与被告姚永鹏、济源环球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卢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姚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