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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02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谭志扬与周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志扬,周传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02民初359号原告:谭志扬,男,1958年3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被告:周传平,男,1964年12月3日出生,壮族,现住广西百色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炳晨,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谭志扬与被告周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原告谭志扬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志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谭志扬负担。审判员  李玮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燕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