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28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宇某某与陈某某农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宇某某,陈某某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8民初395号原告宇某某,男。被告陈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宇某某与陈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宇某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宇某某对被告陈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宇某某承担。审判员  路建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博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