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8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宇某某与陈某某农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宇某某,陈某某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8民初395号原告宇某某,男。被告陈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宇某某与陈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宇某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宇某某对被告陈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宇某某承担。审判员 路建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博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