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民初3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梅仕芬与梅仕贵、雷元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仕芬,梅仕贵,雷元军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3555号原告:梅仕芬,女,196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告:梅仕贵,男,196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被告:雷元军,男,汉族,约40岁,贵州省毕节市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原告梅仕芬与被告梅仕贵、雷元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梅仕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拥有的观音沟承包土地,以及恢复承包地里的李子林;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梅仕芬与被告梅仕贵是亲姐弟,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以父亲(梅啟超)为户主,全家七口人在小屯组分有承包土地。1995年春节期间,全部家庭成员都在的情况下,商议将家庭承包的所有土地明确分配给每个家庭成员,各自承担分得土地的税费,争议土地观音沟分给梅仕芬三分之二,梅林耕种观音沟三分之一,梅仕贵耕种的承包土地是分在反背的三分之二,不涉及争议地观音沟。原告梅仕芬为了供两个孩子读书,外出务工,2016年12月知道观音沟土地被雷元军耕种。雷元军通过村主任找来梅仕贵,梅仕贵说原告在小屯没有分得土地,没办法,原告于2017年2月17日向毕节市七星关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庭仲裁确认观音沟的承包土地是原告的,任何人都不能在未经原告允许私自转让其土地,二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本院认为:关于原、被告双方所争议的土地,原告诉称系经毕节市七星关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仲裁确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人民政府处理。”毕节市七星关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并无权限确认该争议土地的权属,且原告并没有提交其他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其对该涉案争议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关于土地使用权产生的争议,在权属不明的情况下,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范围,应由有管辖权的相关行政机关确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梅仕芬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秀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大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