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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82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欧阳家进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家进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82刑初6号公诉机关连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阳家进,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广东省连州市人,住连州市。2016年6月8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连州市看守所。辩护人邱凯舟,男,广东邱吴姚律师事务所律师。连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连检诉刑诉(20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阳家进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连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霓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阳家进及其辩护人邱凯舟等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期间,连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6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于2017年5月5日提请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连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7日18时许,被告人欧阳家进在被害人欧某1位于连州市大路边镇东大村委会“泉门”的鱼塘放置一个捕鱼的器具,其目的用于捕抓在其紧靠被害人欧某1上面自己鱼塘处漏走的小龙虾。次日6时许,被害人欧某1发现被告人欧阳家进在其鱼塘处收该捕鱼器具,二人便发生争执,随后二人在鱼塘里扭打在一起,被告人欧阳家进将被害人欧某1按压在鱼塘里,并用手抓起一把泥巴拍在被害人欧某1脸上,然后用双手将被害人欧某1的头淹没在水里两、三分钟,致使被害人欧某1无法呼吸,直到被害人欧某1停止反抗后,被告人欧阳家进才放手。案发后,被告人欧阳家进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连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害人欧某1符合口鼻堵塞,窒息死亡。公诉机关就上述事实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欧阳家进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欧阳家进辩称其没有拿泥巴拍在被害人脸上,是被害人欧某2自己摔倒在鱼塘里的,其也没有将被害人的头按在水里。辩护人邱凯舟提出:1、被告人欧阳家进没有杀死被害人欧某2的本意,其是在发生争执的时候失去理智而将被害人杀死,属激情杀人,且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2、被告人欧阳家进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请求对被告人欧阳家进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7日18时许,被告人欧阳家进在被害人欧某2位于连州市大路边镇东大村委会“泉门”(地名)的鱼塘放置一个捕鱼的器具,以捕抓从其家位于被害人欧某2家鱼塘上方的自家鱼塘里漏走到欧某2鱼塘里的小龙虾。次日6时许,被害人欧某2发现被告人欧阳家进在其家的鱼塘里收起该捕鱼器具,认为被告人欧阳家进偷其家的鱼,于是二人便发生争执,随后二人在欧阳家进家的鱼塘里扭打在一起,后被告人欧阳家进将被害人欧某2按压在鱼塘里,并用手抓起一把泥巴拍在被害人欧某2脸上,然后用双手将欧某2的头按在水里二、三分钟,致使被害人欧某2无法呼吸,直到被害人欧某2停止反抗后,被告人欧阳家进才放开双手。随后,被告人欧阳家进发现欧某2已死亡,即慌忙走回村边将其弄死欧某2的事情告诉村民,并向村民借电话欲报警自首,村民帮其报警后,被告人欧阳家进在村中等候民警前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上述犯罪事实。经连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结论是被害人欧某2符合口鼻堵塞,窒息死亡。另查明,被告人欧阳家进的家属案发后已向附带民事原告人一方赔偿了人民币8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交并经法庭出示、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接警证明,证实欧某3于2016年6月8日06时52分用号码为139××××0316的手机报警,同日07时09分,有人用号码为158××××2662的手机重复报警。2、处警经过、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6月8日6时53分,连州市公安局大路边派出所接110转欧某3报案称,其哥哥欧某2与同村村民欧阳家进在连州市大路边镇东大村委会妙冲村水田发生争执。在争执的过程中,欧某2被欧阳家进杀害。民警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当民警途径连州市大路边镇东大村委会东村江村时,一位满身湿透和泥巴的老年男子拦停警车,声称自己叫欧阳家进,于今天早上在妙冲村鱼塘和欧某2因争执而发生打架,其把欧某2按在其鱼塘的水里杀害,现要投案自首。民警立即将欧阳家进带回连州市公安局大路边派出所接受调查。随后,民警又赶往案发现场。在现场发现欧某2的尸体已被其亲属放在田某1上,其弟弟欧某3等亲属在田某1附近等待警察到来。3、连州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案发当日欧某3、欧某9有、欧某8最先发现被害人欧某2的尸体,但无通知医疗机构。连州市大路边派出所民警在随后到达案发现场并通知技术人员到场勘查,也没有通知医疗机构。4、辩护人邱凯舟提交的收据两张,证实欧阳家进的亲属在案发后已向被害人的亲属赔偿了人民币共计80000元。5、无犯罪记录证明,证实被告人欧阳家进在本案之前无犯罪前科。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欧阳家进和被害人欧某2的身份情况。(二)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1、证人欧某3的证言,2016年6月8日6时35分许,我在连州市大路边镇东大村委会妙冲村门口买了早餐,无意中看到欧阳家进,他的脸色很差,眼睛充满血丝,身上都是泥水,还沾有浮漂。他走向我并且叫我打电话报警,我问他是什么事但他没说。然后他就和何某两个人走到欧某6家门口,在那里说了几句话之后欧阳家进就朝村外公路走去了。接着何某走过来对我说:欧阳家进刚刚对她说,欧某2在“泉门”鱼塘那里被他勒死了,让我赶快去看看。我听后就叫上欧某9有、欧某8一起去“泉门”鱼塘,途中我打了报警电话。我们在欧阳家进的鱼塘东南方向的田某1边发现了欧某2,当时他的两个膝盖和右手露出了鱼塘的水面,头朝西,脚朝东南。然后我们三个人一起将欧某2从鱼塘里拉了出来放在田某1上,当时看到他的口和鼻子都是泥土,口是张开的。欧某3的辨认笔录,证实欧某3从一组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欧阳家进;从一组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欧某2;从一组12张不同男性尸体照片中辨认出欧某2的尸体照片。2、证人欧某4和的证言,2016年6月8日早上7时许,我在家听到敲门声,打开门看到“大哥”(指欧阳家进)全身都湿了,身上都是泥和草,他叫我送他去大路边派出所。我就问他为什么要去派出所,他说他刚刚和别人打架,我说打架去村委会就可以了,然后他就说他把欧某2打死了,因为他和欧某2相邻的两块田都养了鱼,他的田在上游,欧某2的田在下游,欧某2在两块田中间弄了个洞,搞得他的鱼都跑到欧某2的田某2去了,所以他就放了个网鱼的器具在欧某2家田某2的洞口,今天早上去田某2的时候刚好被欧某2看到,欧某2就说他偷鱼,然后他们两个人就打起来了。“大哥”还说今天如果不是他打死欧某2,就是欧某2打死他的了。我问他他的田离我这里这么远,怎么跑到我这里了。他说刚才在村口已经向两个人借手机报警,但是他们都说没带手机,所以跑到我这里的。接着我就帮“大哥”打了110报警,没过多久警察就来把“大哥”带走了。欧某4和的辨认笔录,证实欧某4和从一组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3号(欧阳家进)照片就是其所说的“大哥”。3、证人何某的证言,2016年6月8日上午7时许,我在连州市大路边镇妙冲村门口玩,看到欧阳家进满身泥巴,我就问他怎么弄到满身都是泥巴。他就把我叫到旁边,然后对我说他在妙冲村“泉门”的田某1上把欧某2打死了。我问他为什么将欧某2打死?他说因为欧某2诬陷他偷鱼,还骂了他,所以他用手把欧某2掐死了。然后他说现在要走路到派出所投案自首。说完他就往妙冲村路口走去了。随后我走到妙冲村门楼那里看到了欧某2的弟弟欧某3,就把刚刚欧阳家进和我说的话告诉欧某3了。何某的辨认笔录,证实何某从一组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欧某2;从一组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欧阳家进。4、证人欧某5的证言,2016年6月8日6时许,我经过妙冲村门口,“阿进”就对我说:“拿你的手机帮我打110报警,我说我手机在家里,并问他有什么事要报警?他没有出声。这时,欧某9有刚好从门口里走出来,“阿进”就去问欧某9有借手机打110,欧某9有也说没有带手机出来。过了一会,欧某3和何某都来了,“阿进”就走向何某,接着两个人一起走到旁边,然后我听到“阿进”对何某说,他把欧某2勒死了。这时欧某3走了上来,“阿进”才对欧某3说:“你大哥在田某2被我勒死了。”欧某3听到后立即就和欧某9有、欧某8离开门楼前往田某2了。欧某5的辨认笔录,证实欧某5从一组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欧阳家进就是自称其将欧某2勒死的男子;从一组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欧某2;从一组12张不同男性尸体照片中辨认出欧某2的尸体照片。5、证人欧某6的证言,2016年6月8日早上6时许,我在妙冲村门楼和其他村民在玩时,看到欧阳家进从外边回来经过门楼,他满身都是泥土,手上拿着一把伞。我于是问他这么早去了哪里?但他没有理我。然后他看到何某也在那里,就叫了何某走到一旁,欧阳家进对何某说让她用手机打110报警,何某问他什么事需要报警,欧阳家进就说今天早上他和欧某2在泉门鱼塘那里打架,他们在打架的过程中滚入了鱼塘,欧某2被他用手按进了鱼塘水里淹死了。我听完后就叫欧阳家进直接去派出所投案自首,欧阳家进答应后就自己向妙冲村村口方向走去了。欧某6的辨认笔录,证实欧某6从一组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欧阳家进;从一组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欧某2;从一组12张不同男性尸体照片中辨认出欧某2的尸体照片。6、证人欧某7的证言,2016年6月8日早上7时许,我走到东大村委会二楼的阳台时,看到欧阳家进站在对面的欧某4和的家门口,他满身都沾满泥土。我就下楼走到欧某4和家,问欧阳家进发生什么事了。欧阳家进说他把欧某2掐死了,因为欧某2说他偷鱼,他说没有偷,两人就吵了起来,吵着吵着欧某2就先动手打了他,他就捡起一块泥土朝欧某2砸去,刚好砸中欧某2的眼睛,接着他就将欧某2推入田某2,将欧某2按入水中淹死。欧某7的辨认笔录,证实欧某7从一组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欧阳家进;从一组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欧某2;从一组12张不同男性尸体照片中辨认出欧某2的尸体照片。7、证人欧某8的证言,2016年6月8日早上,我在村里门楼的地坪玩。7时许,我看见欧阳家进一个人匆匆走过来,身上有很多泥,他走到欧某9有面前说要借手机,欧某9有没借给他。接着欧阳家进就走到公路边,过了几分钟,我就听到欧某9有说欧阳家进杀死了欧某2。这时欧某3就过来说要和我、欧某9有一起去“泉面”的鱼塘看一下。我们去到“泉面”的鱼塘处后,看到欧某2仰躺在欧阳家进的鱼塘边,他整个人都泡在了水里,我们看不见他的头,只看到膝盖。接着欧某3就打电话报警,然后我们三个人就上前去将欧某2捞上来,当时他脸上很多泥巴,我们将他放在了田某1边等待警察来。欧某8的辨认笔录,证实欧某8从一组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欧阳家进;从一组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欧某2;从一组12张不同男性尸体照片中辨认出欧某2的尸体照片。8、证人欧某9有的证言,2016年6月8日6时许,我从家里去到村里的门楼,看见欧阳家进神色慌张的来到门楼处,他身上的衣裤全部湿透,而且身上有很多泥巴。欧阳家进向“阿盆”借手机说要打电话报警,“阿盆”说手机放在家里了。欧阳家进又问我借手机,我说我的手机放在家里充电。接着他又向欧某3借手机,欧某3问他有什么事,他不说话,然后自己走到欧阳初弟的家门口。过了一会,从欧阳初弟家门口走来一个妇女,她把欧某3拉到一边说了几句话,然后欧某3走到我这边来对我和欧某8说,欧阳家进将欧某2搞死了,并叫我们和他一起去看看。于是我们三个就去到了“泉门”鱼塘那里,看到在欧阳家进的鱼塘里有一只拖鞋浮在水面上,离拖鞋一两米的水面有一个穿着雨衣的人。我们走近一看,发现躺在鱼塘里的人的头部已经塞进了淤泥里,只露出胸部和双手双脚。然后我们一起将鱼塘里的人拉上来,发现这个人是欧某2。欧某9有的辨认笔录,证实欧某9有从一组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欧某2就是其在欧阳家进的鱼塘里发现的人;从一组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欧阳家进;从一组12张不同男性尸体照片中辨认出欧某2的尸体照片。(三)被告人欧阳家进的供述与辩解,我在妙冲村一个叫泉面的地方有一块田,我的田下面有一块田是欧某2的。这两块田都是很多年没有种植作物的了,我们都在田某2养了一些鱼虾。2016年6月7日18时,我拿了一个虾笼放到了欧某2的田某2去抓小龙虾,因为他家田某2的小龙虾都是我放到我田某2的虾苗,但是被水冲到他家的田某2去的。次日上午6时30分,我从家里去到“泉面”欧某2的田某2收虾笼,这时欧某2就走了过来,对我说:“你在我田某2搞了多少鱼?”我说:“只有几个小龙虾,没有鱼。”说完我还把虾笼拿给他看。欧某2就说:“这些小龙虾也是我的,我今天就要拿你的命。”他说完就用双手向着我的胸口推过来,我就摔到在田某2,接着他骑在我身上,用双手按住我的手臂,把我的头按到水里。我马上反抗,用力把欧某2翻了过去,用双手按住他的上身,也把他按进了水里。接着他又用力把我翻过来将我按在水里,并用手掐我的脖子,我又用力将他翻了下去。就这样我们两人来回翻了大约四次,最后一次我把欧某2翻过来后,在上边按着他不让他起来,他的脸是向上的,接着我就从田某2抓了一把泥巴拍在欧某2的脸上,然后用双手把欧某2的头按在水里,欧某2反抗想起来,我看见他穿了一件蓝色的长雨衣,就用一只脚踩住他的雨衣,他就翻不了身。我按了大约两、三分钟,发现欧某2不反抗了,他整个人躺在了我的田某2,头部向上浸在水里,然后我就站起来走回村里。到了村里的门口外,我看到“来友”、“阿盆”还有欧某2的弟弟,我就让“来友”帮我打110,说我要自首,“来友”说他的手机在家里,我就让“阿盆”帮我打,“阿盆”也说没带手机。我看到我侄子的老婆也在那里,我就叫了她走到一边,她问我什么事,我说刚刚欧某2在田某2想打我,我和他打了起来,就把他按在水田某2呛死了。这时刚好欧阳初弟经过他听到了我的话,就叫我马上去派出所自首。然后我走去了东村江欧某4和家,叫他帮我报了警。欧阳家进的辨认笔录,证实欧阳家进从一组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欧某2。(四)鉴定意见1、(连)公(司)鉴(尸检)字[2016]1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欧某2面部皮下出血,右中指,左大腿皮肤挫伤,符合钝物作用所致。其口腔,鼻腔,喉头至颈部气管塞满淤泥,浮萍等物。双肺叶淤血水肿,结合病理检验分析认为:其因口鼻淤泥等物堵塞,机械性窒息死亡。鉴定意见:欧某2系因口鼻淤泥堵塞,机械性窒息死亡。2、中山大学中大法鉴中心[2016]病检字第B9845号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欧某2的大脑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伤;左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管腔狭窄约20%;肺淤血水肿。3、清公(司)鉴(化)字[2016]06052号理化检验检验报告,证实欧某2的胃内容未检出常见农药成分。4、清公(司)鉴(DNA)字[2016]06098号法庭科学DNA鉴定意见书,证实从案发现场提取的烟蒂两枚,提取欧某2的血纱和欧阳家进的血样,经检验两枚烟蒂的STR分型各不相同,且与欧某2的血纱和欧阳家进的血样的STR分型均不相同。(五)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连州市大路边镇东大村委会妙冲村西面的泉门山岭上有两块相邻的水田,东面的水田系欧某2的,西面那块系欧阳家进的,两块水田中间有一条南北走向的田某1,田某1上靠近欧阳家进水田中间位置仰躺着一具男尸,尸体上穿一件黑色雨衣,下穿一条黑色西裤,赤脚。尸体南面3米处的田某1上有一张绿色的渔网,渔网旁边有一只蓝色的拖鞋,在欧阳家进水田东北角水面上有两枚新鲜烟蒂。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予以采信。对于被告人欧阳家进提出其没有拿泥巴拍在被害人欧某2的脸上,也没有将被害人欧某2的头按在水里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欧阳家进在侦查阶段的多份询问笔录均供述其在与被害人欧某2打斗时将欧某2压在身下并用手抓了一把泥巴拍在欧某2的脸上,然后用双手将欧某2的头按在水里直到其没有反抗为止才放手。其供述较为稳定,且与部分证人的证言及鉴定意见基本吻合并能相互印证,应予认定。因此,被告人欧阳家进的上述辩护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被告人欧阳家进是年逾70岁的老人,应知道将被害人欧某2按在水中,会致使被害人无法呼吸而容易死亡,但其仍将被害人欧某2按在水中较长时间,最终导致被害人欧某2窒息而死亡,其主观上明显有致欧某2于死亡的主观故意。为此,辩护人邱凯舟提出被告人欧阳家进没有杀死被害人欧某2的本意,其行为属于激情杀人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辩护人认为被害人欧某2在本案中存在过错的意见,证据不足,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邱凯舟提出被告人欧阳家进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欧阳家进在案发后向同村村民反映了其致被害人死亡并表示要借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然后通过他人报警并等候警察到来,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其在庭审中对其故意致被害人死亡的犯罪事实予以了翻供,依法不构成自首。因此,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欧阳家进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家进以非法手段剥夺他人生命,致被害人欧某2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连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欧阳家进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鉴于本案系民间相邻纠纷而引发,且案发后被告人欧阳家进的亲属已代为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酌情可以对被告人欧阳家进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欧阳家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8日起至2029年6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唐家胜审 判 员  李海民人民陪审员  冯素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莫 舒书 记 员  陈伟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