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6民字第1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高建正与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昌邑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建正,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昌邑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6民字第1867号原告:高建正。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吉庭,山东恒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昌邑支公司,地址昌邑市。原告高建正与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昌邑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建正撤回对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昌邑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8元,减半收取37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寿跃二0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姜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