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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9民初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展生与被告赵永格、陈芳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展生,赵永格,陈芳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29民初730号原告刘展生,男,汉族。被告赵永格,男,汉族。被告陈芳绕,女,汉族,系被告赵永格之妻。原告刘展生与被告赵永格、陈芳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展生,被告赵永格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芳绕经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展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65800元及利息;2、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5年5月1日,被告赵永格以购置房屋为由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利息为3分,用款期限三个月,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迟迟不予归还。被告赵永格于2017年2月26日向原告出具一张15800元利息条据。被告陈芳绕与被告赵永格系夫妻,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现要求二被告依法归还50000元及利息(2017年2月16日至执行完毕)并偿还2017年2月16日前借款期间利息15800元。审理中向法庭提供了被告赵永格出具的借条两份,借条载明了借款日期金额等。被告赵永格辩称,钱是买车借用的,借款属实,两张借条属实。但出具15800元借条后,自己共欠原告65800元,以后就没有利息了。原告也承认不再计息。本院认为,被告赵永格借原告刘展生现金50000元,有被告赵永格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借条上并未约定借款期限,现原告要求归还,应予支持。双方虽约定月息3分,但在2017年2月16日结算利息时,仅计算利息15800元,并未超过年利率24%,原告要求被告归还15800元利息,也应支持。被告陈述利息结算后不再计算利息,原告认可该事实,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2017年2月16日后的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债务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应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永格,被告陈芳绕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刘展生现金65800元;二、驳回原告刘展生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5元,减半收取722元,由被告赵永生、陈芳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平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卫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