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416李世林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林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1刑初416号公诉机关临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世林,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被告人李世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3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本院依法决定逮捕,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临泉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7]4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世林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8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世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14日13时50许,被告人李世林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临泉县鲖韩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李大庄路段时,与卯某1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碰,致李世林、卯某1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经临泉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李世林、卯某1均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世林的静脉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46.7mg/100ml,系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事故现场照片,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临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刘某1、刘某2、卯全某的证言,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世林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李世林无证驾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世林自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综合其犯罪情节,予以适当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世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冰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竟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