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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201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唐德勇、朱曹芳与新疆祥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库尔勒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德勇,朱曹芳,新疆祥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库尔勒分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201民初117号原告:唐德勇,男,1971年出生,住库尔勒市。原告:朱曹芳,女,1980年出生,住库尔勒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军,新疆同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祥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库尔勒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库尔勒市人民西路绿园小区高层1601室。负责人:肖桂荣,该公司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会超,新疆祥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库尔勒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庆,新疆祥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库尔勒分公司法务部负责人。原告唐德勇、朱曹芳与被告新疆祥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库尔勒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唐德勇、朱曹芳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德勇、朱曹芳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德勇、朱曹芳撤诉。案件受理费6424元,减半收取321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唐德勇、朱曹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丽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邓 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