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恢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184刘锦荣与史和生、史庆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锦荣,史和生,史庆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恢184号申请执行人:刘锦荣,男,1964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兴化市。被执行人:史和生,男,1956年1月20日生,汉族,住苏州。被执行人:史庆丰,男,1979年7月15日生,汉族,住苏州。关于申请执行人刘锦荣与被执行人史和生、史庆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园民一初字第17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史和生、史庆丰银行存款人民币73995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生效。代理审判员 陈 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乐晓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