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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4执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睢宁鼎球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睢宁鼎球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4执保90号申请人: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陈桥街道河口村。法定代表人:沈楠,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睢宁鼎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开发区安康路西侧、永兴路东侧、泰和路北侧、幸福路南侧。法定代表人:邱国承,该公司总经理。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睢宁鼎球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睢宁鼎球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00万元或查封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睢宁鼎球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00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被申请人睢宁鼎球置业有限公司的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玉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晓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