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玉英、陈道裕集资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玉英,陈道裕
案由
集资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刑初54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玉英,女,1954年9月22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苍南县。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6月16日被苍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屠德维,浙江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道裕,男,1955年1月6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苍南县。因本案于2015年6月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9日被苍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林培,浙江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7]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玉英、陈道裕犯集资诈骗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玉英、陈道裕及其辩护人屠德维、林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指控:1996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林玉英、陈道裕以做生意需要资金、投资买房等理由,骗取陈某5、王某、何某1等二十二名被害人的信任,以开具借条的形式从各被害人处大肆吸收借款,另外还以参加他人互助会和组织他人参加互助会的形式大肆吸收会款。2000年农历8月份,各被害人要求被告人林玉英、陈道裕偿还本金和利息,被告人林玉英、陈道裕在无法支付的情况下,举家外逃。经查,被告人林玉英、陈道裕通过借款及骗取会款的方式集资诈骗共计1218280元,期间支付利息258300元。2014年12月16日,被告人林玉英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2015年6月9日,被告人陈道裕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5年4月,被告人林玉英、陈道裕家属与被害人方某1调解,对非法集资债务以40%的比例进行偿付。为证明指控之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林玉英、陈道裕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玉英、陈道裕有自首情节,可减轻或从轻处罚。建议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被告人林玉英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对本案定性无异议,被告人林玉英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悔罪态度好,希望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陈道裕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对本案定性无异议,被告人借款目的一开始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为了经营铝合金生意,集资对象是邻居和朋友,只是后来生意不好,加上债权人暴力讨债,才导致被告人出逃。指控第7节已经过民事判决,不应当列为刑事犯罪。被告人陈道裕有自首情节,且民事部分已调解,希望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1996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林玉英、陈道裕以做生意需要资金、投资买房等理由,骗取陈某5、王某、何某1等二十二名被害人的信任,以开具借条的形式从各被害人处大肆吸收借款,另外还以参加他人互助会和组织他人参加互助会的形式大肆吸收会款。2000年农历8月份,各被害人要求被告人林玉英、陈道裕偿还本金和利息,被告人林玉英、陈道裕在无法支付的情况下,举家外逃。经查,被告人林玉英、陈道裕通过借款及骗取会款的方式集资诈骗共计1214280元,期间支付利息277100元。具体事实如下:1.1996年下半年,被告人陈道裕向被害人陈某5借款1万元。1998年10月份、1999年3月份,被告人林玉英以买房及装修房子为由分别向陈某5借款6万元和9万元。1999年10月份,被告人林玉英向陈某5借款3万元。至2000年7月份共支付利息69000元。在外逃之前,被告人林玉英、陈道裕还以互助会形式骗取陈某5会款共计138420元。2.1996年10月份,被告人林玉英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被害人王某借款2万元。在1997年、1998年、1999年,被告人林玉英、陈道裕又分别以购房、进货为由向王某多次借款,共计7万元。至2000年7月份共支付利息58200元。在外逃之前,被告人林玉英、陈道裕还以互助会形式骗取王某会款1万元。3.1997年7月份,被告人林玉英、陈道裕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被害人周某借款1.5万元。1998年7月份,被告人林玉英、陈道裕向周某借款2万元。1999年10月份,被告人林玉英、陈道裕向周某借款3万元。上述借款共支付利息为25800元。另外,被告人林玉英、陈道裕还以互助会的形式骗取周某会款1.6万元。4.1998年3月份,被告人林玉英以买房为由向被害人林某1借款1万元。1998年8月,被告人林玉英以同样理由向林某1借款1万元。1999年5月份,被告人林玉英通过林某1向被害人林某2借款1万元。1999年10月份,被告人林玉英通过林某1向被害人陈某2借款2万元。以上借款共支付利息16600元。5.1998年6月份,被告人林玉英以买房为由向被害人何某2借款3.5万元。1998年12月份,被告人林玉英通过何某2向何某3借款1万元。至2000年4月份共支付利息18600元。在何某2不断催讨下,被告人林玉英于2000年8月份归还本金2000元。6.1998年6月至2000年6月,被告人林玉英、陈道裕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多次向被害人林某3借款,借款数额累计人民币4万元。至2000年6月份共支付利息11100元。7.1999年5月份,被告人陈道裕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被害人余某借款3万元。1999年9月份,被告人林玉英以同样理由向余某借款5000元。2000元3月份,被告人陈道裕以购房为由向余某借款5000元。至2000年7月共支付利息9800元。8.1999年6月份,被告人林玉英通过林某6向被害人林某4借款2万元。1999年10月、11月,被告人林玉英、陈道裕分别向被害人林某6借款2万元、1万元。以上三笔借款共支付利息6400元。被告人林玉英、陈道裕还以互助会形式骗取被害人林某5会款4780元。9.1999年7月9日、17日、28日,被告人林玉英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多次向被害人陈某3借款,借款金额累计人民币3万元。至2000年5月利息共支付6000元。另外,被告人林玉英还以互助会的形式骗取陈某3会款2000元。10.1999年8月份,被告人林玉英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被害人陈某4借款6.3万元。至2000年7月共支付利息13860元。11.1999年10月份至2000年4月份,被告人林玉英、陈道裕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多次向被害人李某借款,借款金额累计人民币4.9万元。期间支付利息共计7120元。12.2000年1月份,被告人林玉英以买房为由向被害人钱某借款5000元。后被告人林玉英支付了4个月的利息共计400元。另外,被告人林玉英还以互助会的形式骗取钱某会款1.2万元。13.2000年2月份,被告人林玉英以装修房子为由向被害人方某2借款4万元。2000年6月份,被告人林玉英以买房子为由向方某2借款6万元。另外,被告人林玉英、陈道裕还以互助会的形式骗取方某2会款41470元。上述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共计5200元。期间归还本金24000元。14.2000年5月1日,被告人林玉英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被害人何某1借款1.5万元。在外逃之前,被告人林玉英、陈道裕还以互助会形式骗取何某1会款共计34610元。2000年8月份,被告人林玉英支付给何某1利息2400元。15.2000年5月份至7月份,被告人林玉英多次向被害人吴某2借款,借款数额累计人民币9万元。另外,被告人林玉英、陈道裕还以互助会的形式骗取吴某2会款1.5万元。期间未支付过利息。16.2000年6~7月份,被告人林玉英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两次向被害人黄某借款,共计借款1.8万元。至2000年8月份共支付利息620元。2014年12月16日,被告人林玉英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2015年6月9日,被告人陈道裕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5年4月,被告人林玉英、陈道裕家属与被害人方某1调解,对非法集资债务以40%的比例进行偿付。上述事实,被告人林玉英、陈道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5、王某、何某1、陈某4、吴某2、方某2、章某2、周某、林某3、钱某、林某1、林某5、陈某3、何某2、黄某、余某、李某的陈述,归案经过、经侦案件立案报告表、拘传证、拘留证、借条、互助会会单、调解协议书及签字确认文书、情况说明、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害人章某2的借款已经法院民事判决也已执行完毕,应从本案犯罪数额中扣除的问题。经查,被害人章某2因被告人林玉英、陈道裕向其所借款项3万元未归还,于2000年9月4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又因该款项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起诉,后该款项被本院执行完毕。本院认为,被害人章某2先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欲通过刑事追究追回上述款项,在此过程中又选择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取得了该款项,故对该部分款项不宜再纳入刑事追究范围。辩护人据此所提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林玉英、陈道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林玉英、陈道裕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民事部分已调解,经查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林玉英、陈道裕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辩护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玉英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道裕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民城代理审判员 黄崇彬人民陪审员 陈传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董莉莉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