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703民初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杜进生与杜开善、赵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进生,杜开善,赵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3民初967号原告杜进生,男,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白永海,新乡市红旗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开善,男,汉族,住新乡市被告赵真,女,汉族,住河南阿恒封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进生诉被告杜开善、赵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进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杜进生承担。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乾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