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民初2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学富与白晓龙、王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富,白晓龙,王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2199号原告:李学富。被告:白晓龙。被告:王立军。原告李学富与被告白晓龙、王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学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19日,被告因家中装修,从原告处借款10000.00元,约定该款在2016年1月19日一次性还清,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如到期付不清,付违约金3000.00元,利息从借款日至给付日按月息3分计算,后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一直拖欠至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经查,原告起诉时,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明,不能联系到被告白晓龙、王立军,无明确被告。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时要有明确的被告。故原告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应当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学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予以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峰& # xB;人民陪审员 郭晓宇人民陪审员 李 红 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玉 庆附页一、判决主文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二、当事人不服本裁定,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至滦平县人民法院张百湾人民法庭。同时,向张百湾人民法庭领取上诉费用通知单到立案庭交纳上诉费,法定上诉期内不交纳上诉费用,将失去上诉的权利。三、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上诉期满后,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庭予以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自本判决规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