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3民初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杨志红与被告杨霄为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红,杨霄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3民初780号原告:杨志红,女,196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闻喜县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世民,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闻喜县,系杨志红之子。被告:杨霄,男,199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闻喜县居民。原告杨志红与被告杨霄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杨志红负担。审判员 许洁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翟锦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