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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3民初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杨志红与被告杨霄为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红,杨霄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3民初780号原告:杨志红,女,196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闻喜县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世民,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闻喜县,系杨志红之子。被告:杨霄,男,199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闻喜县居民。原告杨志红与被告杨霄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杨志红负担。审判员  许洁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翟锦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