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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民辖终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安徽科越电气有限公司与安徽神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神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科越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民辖终1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神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经济开发区北区潜川路西。法定代表人:王国政,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科越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作琴,总经理。上诉人安徽神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神功机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科越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越电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7)皖0207民初800号管辖权异议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神功机械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2017)皖0207民初800号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本院认为,神功机械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徽神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琴芳审 判 员 朱有强审 判 员 陈永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徐海军书 记 员 李 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