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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5民初3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5民初3048号原告:陈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747.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连 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小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