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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9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广州哈蒙班尼时装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新汇展服装货架道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哈蒙班尼时装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新汇展服装货架道具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96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哈蒙班尼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高武愿,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白云区新汇展服装货架道具厂,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投资人:邓国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靖,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伟,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哈蒙班尼时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新汇展服装货架道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33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哈蒙班尼时装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哈蒙班尼时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33747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受理费9847元,减半收取4924元,由上诉人广州哈蒙班尼时装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朝晖审判员  刘革花审判员  练长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永娟陶智斌潘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