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1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与李福生、叶春梅、李德臣、宋丽丽、孙振青、刘丽丽、李文君、郭艳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李福生,叶春梅,李德臣,宋丽丽,孙振青,刘丽丽,李文君,郭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1执1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被执行人李福生,男,49岁。被执行人叶春梅,女,50岁。被执行人李德臣,男,42岁。被执行人宋丽丽,女,40岁。被执行人孙振青,男,38岁。被执行人刘丽丽,女,35岁。被执行人李文君,男,51岁。被执行人郭艳华,女,42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福生、叶春梅、李德臣、宋丽丽、孙振青、刘丽丽、李文君、郭艳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月菊审判员 徐桂林审判员 曲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威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