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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申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俞建永与张国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俞建永,张国岩,张美丽,中磊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申2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俞建永,男,196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瑞,山东慧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聪,山东慧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国岩,女,199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原审被告:张美丽,女,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原审被告:中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法定代表人:卢竹生,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俞建永因与被申请人张国岩,原审被告张美丽、中磊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01民终6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俞建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涉案借条中,俞建永与中磊建设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均在借款人处签名或盖章,因此,应当认定均为借款人。没有证据证明俞建永签字系履行职务行为,其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俞建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树周审判员  刘继华审判员  秦光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