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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2民初2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王少忠与贾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少忠,贾助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初2300号原告王少忠,196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被告贾助民,男,1958年6月6日出生,汉族,铁路退休工人,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少忠与被告贾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王少忠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地址不详,原告王少忠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少忠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王少忠负担。审判员  丁成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艳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