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2民初2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王少忠与贾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少忠,贾助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初2300号原告王少忠,196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被告贾助民,男,1958年6月6日出生,汉族,铁路退休工人,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少忠与被告贾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王少忠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地址不详,原告王少忠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少忠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王少忠负担。审判员 丁成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艳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