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9民终1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冯程程、李升刚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程程,李升刚,刘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终16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程程,女,198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升刚,男,1956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民山,山东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源,山东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刘霞,女,198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上诉人冯程程因与被上诉人李升刚及原审第三人刘霞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6)鲁0911民初3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程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冯程程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025元,减半收取2012.5元,由上诉人冯程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广乾审判员  宋许科审判员  于永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雯 关注公众号“”